本标准规定了医院住院患者护理分级的方法、依据和实施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综合医院。其他类别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2.1 护理分级 nursing classification患者在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和(或)自理能力进行评定而确定的护理级别。
2.2 自理能力 ability of self-care在生活中个体照料自己的行为能力。
2.3 日常生活活动 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 ADL人们为了维持生存及适应生存环境而每天反复进行的、最基本的、具有共性的活动。
2.4 Barthel指数 Barthel index;BI对患者日常生活活动的功能状态进行测量,个体得分取决于对一系列独立行为的测量,总分范围在0~100。
3.2.1 患者入院后应根据患者病情严重程度确定病情等级。
3.2.2 根据患者Barthel指数总分,确定自理能力的等级(见表1)。
3.2.3 依据病情等级和(或)自理能力等级,确定患者护理分级。
3.2.4 临床医护人员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自理能力的变化动态调整患者护理分级。
3.3.1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可确定为特级护理:
a) 维持生命,实施抢救性治疗的重症监护患者;
b) 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监护、抢救的患者;
C) 各种复杂或大手术后,严重创伤或大面积烧伤的患者。
3.3.2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可确定为一级护理:
a) 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
b) 病情不稳定或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c) 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
d) 自理能力重度依赖的患者;
3.3.3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可确定为二级护理:
a) 病情趋于稳定或未明确诊断前,仍需观察,且自理能力轻度依赖的患者;
b) 病情稳定,仍需卧床,且自理能力轻度依赖的患者;
c) 病情稳定或处于康复期,且自理能力中度依赖的患者。
3.3.4 病情稳定或处于康复期,且自理能力轻度依赖或无需依赖的患者,可确定为三级护理。
采用Barthel指数评定量表(见附录A)对日常生活活动进行评定,根据Barthel指数总分,确定自理能力等级。
对进食、洗澡、修饰、穿衣、控制大便、控制小便、如厕、床椅转移、平地行走、上下楼梯10个项目进行评定,将各项得分相加即为总分,根据总分,将自理能力分为重度依赖、中度依赖、轻度依赖和无需依赖四个等级(见表1)。
表1 自理能力分级
自理能力等级 |
等级划分标准 |
需要照护程度 |
重度依赖 |
总分≤40分 |
全部需要他人照护 |
中度依赖 |
总分41~60分 |
大部分需他人照护 |
轻度依赖 |
总分61~99分 |
少部分需他人照护 |
无需依赖 |
总分100分 |
无需他人照护 |
5.1 临床护士应根据患者的护理分级和医师制订的诊疗计划,为患者提供护理服务。
5.2 应根据患者护理分级安排具备相应能力的护士。
Barthel指数评定量表见表A.1。
表A.1 Barthel指数(BI)评定量表
序号 |
项目 |
完全独立 |
需部分帮助 |
需极大帮助 |
完全依赖 |
1 |
进食 |
10 |
5 |
0 |
— |
2 |
洗澡 |
5 |
0 |
— |
— |
3 |
修饰 |
0 |
0 |
— |
— |
4 |
穿衣 |
10 |
5 |
0 |
— |
5 |
控制大便 |
l O |
5 |
0 |
— |
6 |
控制小便 |
10 |
5 |
0 |
— |
7 |
如厕 |
10 |
5 |
0 |
— |
8 |
床椅转移 |
15 |
10 |
5 |
0 |
9 |
平地行走 |
15 |
10 |
5 |
0 |
IO |
上下楼梯 |
10 |
5 |
0 |
— |
Parthel指数总分:____分 注: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在每个项目对应的得分上划“√”。 |
5分:准备好洗澡水后,可自己独立完成洗澡过程。
0分:在洗澡过程中需他人帮助。
包括洗脸,刷牙、梳头、刮脸等。
5分:可自己独立完成。
0分:需他人帮助。
包括穿(脱)衣服、系扣子、拉拉链、穿(脱)鞋袜、系鞋带等。
10分:可独立完成。
5分:需部分帮助。
0分:需极大帮助或完全依赖他人。
10分:可控制大便,
5分:偶尔失控,或需要他人提示。
0分:完全失控,
10分:可控制小便。
5分:偶尔失控,或需要他人提示,
0分:完全失控,或留置导尿管。
包括去厕所、解开衣裤、擦净、整理衣裤、冲水等过程。
10分:可独立完成。
5分:需部分帮助。
0分:需极大帮助或完全依赖他人。
15分:可独立完成。
10分:需部分帮助。
5分:需极大帮助。
0分:完全依赖他人。
15分:可独立在平地上行走45 m。
10分:需部分帮助。
5分:需极大帮助。
0分:完全依赖他人。
10分:可独立上下楼梯。
5分:需部分帮助。
0分:需极大帮助或完全依赖他人。
2013年11月14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
2014年5月1日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