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蓬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人才引进专项事业编制管理实施意见》
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委,县直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人才引进专项事业编制管理实施意见》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2019年第三次会议审定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蓬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9年5月20日
人才引进专项事业编制管理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蓬溪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蓬溪县深入推进人才强县战略 营造良好人才生态环境的十条措施>的通知》(蓬人才〔2018〕3号)等文件精神,积极探索创新人才与编制管理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事业编制招才、引才、留才的蓄水池功能以及人才在富民强县路径中的作用和价值,现就进一步加强人才引进专项事业编制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把“人才是第一资源”理念放在首位,有针对性地支持事业单位在富民强县十大路径中引进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全面发挥机构编制重要政治资源、执政资源作用,充分释放机构编制资源配置效益,为加快建设“三县一城”,奋力推动富民强县再上新台阶提供坚强机构编制保障。
二、工作目标
在县本级事业编制总量内,为县属有关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预留或调剂事业编制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人才引进专项事业编制的使用要坚持高端定位、严格标准、宁缺毋滥原则,按照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条件和事业单位人才招聘程序,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聘用,达到优中选优的目的。力争通过3-5年努力,建设一支基本适合蓬溪发展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队伍。
三、来源管理
1.空编预留。编制数量有空缺的事业单位,县级公立医院的空编主要用于引进核心骨干人员和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紧缺人才;全县公立学校原则上将年度用编计划内不低于10名事业编制用于引进人才;其他事业单位编制6名以上的原则上按照核定编制数的10%预留(至少1名以上)。
2.满编调剂。机构编制部门参照各单位事业编制空编数、近3年人员退休量及职能职责消失弱化等数据分析指标,通过编制动态调整方式,将人才引进专项事业编制从事业单位编制总量中单列管理。满编事业单位确需引进人才的,按照“特需特办、人编对号、人留编留、空编置换、从严控制”的原则,在核定给县高端人才服务中心的人才引进专项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
3.总量控制。人才引进专项事业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县委编办根据事业单位编制体量和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需求情况,提出用编使用计划,报县委编委审定同意后使用。
4.单列管理。人才引进专项事业编制计入事业单位编制总量,实行单列管理、专编专用。人才引进专项事业编制与本单位现有编制性质一致,占编人员按用人单位现行人事制度管理,所需经费按用人单位现有经费渠道解决。
5.动态调整。人才引进专项事业编制纳入实名制管理和动态管理,由机构编制部门每年末根据年度人才引进专项事业编制使用情况,集中进行阶段性动态调整并报县委编委审定同意后实施,并逐步形成常态化动态管理机制。
6.编岗分离。对急需紧缺、高学历高职称人才鼓励向基层流动,采取总量内入编、主管部门内部调剂、满编调剂申请等方式,打破编制管理和岗位设置界限,适度编岗分离,鼓励人才下沉。
四、工作程序
1.申报。拟用编单位根据本单位人才结构情况和事业发展实际需要,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名义向机构编制部门申请使用人才引进专项事业编制,同时填报《蓬溪县人才引进专项事业编制使用申报审批表》,并提请县委编委审定同意。
2.审核。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用人单位的人才引进专项事业编制使用情况,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拟引进人员的基本条件及拟工作岗位,对确因工作需要并符合人才引进专项事业编制使用条件的,按编制使用规定程序审批办理。
3.引进。按现有干部人事政策引进人才。
4.入编。人才引进后,县级相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入编手续。
5.出编。使用人才引进专项事业编制的人员因调离、辞职或自然减员情况离开或不在职等,由原用人单位于15个工作日内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出编手续。
6.收回。使用调剂的人才引进专项事业编制人员岗位发生变化后,或用人单位出现空编时,由县委编办直接收回调剂的人才引进专项事业编制,作为补充县高端人才服务中心的人才引进专项事业编制来源。
五、责任追究
对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人才引进专项事业编制的,机构编制部门予以收回人才引进专项事业编制;对违规使用人才引进专项事业编制情节严重的,按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件:蓬溪县人才引进专项事业编制使用申报审批表
附件
蓬溪县人才引进专项事业编制使用申报审批表
用人
编制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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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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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划分(或经费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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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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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有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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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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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进入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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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引进人员基本条件(岗位、学历、学位、专业、职称、工作经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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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
人才办意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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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如已有拟引进对象的要附其基本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