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2.范围
3.定义
4.职责
5.标准
5.1收集制度。
5.1.1按照党员档案材料收集目录的收集范围,收集党员档案材料。做到:主动及时、全面准确、保质保量、安全保密。
5.1.2了解和掌握形成党员档案材料的信息及规律,不失时机地向材料形成部门收集归档材料,并与其建立联系制度和收集网络。
5.1.3归档材料应真实规范,完善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由组织形成的材料有形成时间和组织印章,个人撰写的材料有形成时间和本人签字。
5.1.4对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应按收进材料的时间顺序,登记在党员档案材料收集目录上,并在当月内归入档案袋(盒)。
5.1.5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应及时通知形成材料的部门更正或补送、补办手续,限期报送。
5.1.6统一布置填写的归档材料,应限定时期,及时收集,逾期不报的,予以催收。
5.1.7定期核查所管理的档案,发现所缺材料,及时登记在《索取所缺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登记簿》上,主动向有关部门查询索取。
5.2查(借)阅制度。
5.2.1查借阅党员档案必须由单位组织人事干部在填写好《申请查阅党员档案报告表》后,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方可登记查阅;纪检、监察、检法部门因工作业务需要,了解干部人事档案情况时,可提供有关部分内容。
5.2.2任何人不得查阅本人及其亲属档案。
5.2.3需摘录或复制档案有关内容和材料的,应征得管档人员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除代作直接证明的材料外,摘录或复制的档案材料,均不予盖章。
5.2.4查阅档案人员应按要求认真填写阅档情况登记。阅档时,不得随意圈划、涂改、拆散、抽换、污损档案。
5.2.5档案一般不得外借,单位党组织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借用的,应在《申报表》中填明借阅理由,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借出。借出档案一般不超过15天,若不能按期归还,应办理续借手续,续借不得超过一周。
5.3传递制度。
5.3.1转递党员档案和档案材料,必须做到及时、完整、准确、安全、保密。
5.3.2党员流动或变换单位后,应在15天内将档案转至新的所在党组织。
5.3.3转出的档案应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5.3.4党员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中共党员干部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由其本人及亲属自带。成批移交的要派专人护送。
5.3.5转出的档案或档案材料,应按统一规定的《转递党员档案材料通知单》详细登记,并随档案一并严格包封,骑缝应加盖公章或贴密封签。
5.3.6收到的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回执;转出的档案,逾期1个月未退回执的,应及时催收。
5.3.7对已出现的“无头档案”,应认真查找。确属查不到下落人员,又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或档案材料,要妥善保存。
5.4保密制度。
5.4.1党员档案是反映党员政治生活的重要材料,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保密法》的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密。做到:保守机密,慎之又慎。
5.4.2牢固树立保密观念,严守党和国家机密,不随意向无关人员提供档案或泄露档案内容,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处分。
5.4.3不得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和查阅党员档案。
5.4.4不准带党员档案出入公共场所,不准用普通电话索要或提供档案内容。
5.4.5档案管理人员不得保管本人及亲属档案。
5.4.6查阅档案前,必须弄清查阅档案的用途或理由,查阅者与被查阅人员的关系。对符合查阅档案条件要求的,给予接待,并对其查阅的有关用途,予以保密,不得随意泄露。
6.流程图
7.表单及用物设备
8.相关文件
9.修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