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医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全面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结合医院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3.定义
4.职责
5.标准
5.1医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必须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履行相应的职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必须追究相应的责任。
5.2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实施责任追究。
5.3责任追究的形式:诫勉提示、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5.3.1诫勉提示:包括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等,由医院相关负责人组织实施。
5.3.2通报批评:指对单位或领导班子以及领导干部通过公开通报或党内通报的形式进行批评,由医院党委会或院领导班子组织实施。
5.3.3组织处理:即调离、责令责任者辞职或者对其免职,由医院党委会研究实施。
5.3.4纪律处分:即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由医院党委会研究实施。
5.4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分别给予诫勉提示、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5.4.1对上级或医院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和制度贯彻不力,不能结合本单位实际,及时专题布置安排,制定配套措施并组织实施的党支部、科室负责人通报批评。
5.4.2没有对党员干部进行有效的党风廉政教育,致使医院范围内的人员发生问题较多;没有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因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提示,情节较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对其调离或者免职。
5.4.3对医院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4.4违反《党内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4.5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4.6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查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查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5.4.7对配偶、子女、亲属发生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按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5实施责任追究的程序
院党委、纪委在进行考核和监督检查中,对认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干部,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对认为需要追究责任的,经核实后由院党委会批准后实施。
5.6实施责任追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属于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错误的决定的,追究领导班子的责任,属于正职领导的责任的,追究正职领导的责任,属于分管领导的责任的,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
5.7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5.7.1对领导班子集体做出的错误决定或者采取的错误行为,属于故意性质的,严肃追究,属于失误或过失性质的,视具体情况酌情追究。
5.7.2责任范围内发生了重大问题,但领导班子及成员始终敢抓敢管,敢于揭露矛盾,积极查处,可视情节免于追究责任。
5.7.3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应追究责任的,虽已调离原工作岗位或已离退休,仍应追究其责任。
6.流程图
7.表单及用物设备
8.相关文件
9.修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