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溪县人民医院保卫科工作职责
第一条 在分管院长领导及上级公安机关的指导下,维护医院治安秩序,保障医疗、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运行。严格各项安全保卫措施,确保重点部门的安全,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分管院长和公安部门请示、报告;
第二条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和组织落实应由医院承担的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制度、防范措施和预案,定期开展培训演练,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送各类报表;
第三条 开展防火灾、防盗窃、防抢劫、防爆炸、防破坏和防诈骗、防失泄密、防治安灾害事故等安全防范工作、平安医院建设以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做好中心监控室、消防控制室值守工作;
第四条 加强内部治安管理,预防和制止发生在医院的违法犯罪行为,同刑事犯罪分子和其他危害治安行为作斗争,维护医院安全稳定;
第五条 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生在医院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灾害事故,并保护现场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向公安机关报告医院的重大不安定因素,协助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采取预防和化解措施;
第六条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有轻微违法人员的帮助、教育工作,调解医院内部治安纠纷、医患矛盾;
第七条 负责医院内部义务消防队、护卫队、治保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搞好群防群治;
第八条 负责医院各科室、内部要害部位、公共场所、消防、计算机信息网络、档案室、贵重物品、危险物品、各类库房等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开展治安、消防安全工作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及时化解内部不安定因素、消除治安隐患,确保要害部位的安全;
第九条 参与和完成所在地区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条 在医院范围内组织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记录;
第十一条 完成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保卫任务及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