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大港澳安卓下载委员会工作条例
作者:管理员 更新时间:2020-04-18 点击量: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医院是社会主义公益性福利事业性质的医疗实体。为了适应党政分工、院长负责制的领导体制改革要求,改善和加强医院中党的领导,发挥党组织的保证、监督和协调作用,增强医院活力,促进医院的发展,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党委必须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为实现党在新时期的总任务、总目标服务。以医疗为中心,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保证院长负责制的实施,推动和促进医疗、预防、教学、科研、计划生育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 党委对医院实行思想政治领导。即保证、监督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支持群众组织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以保证医院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发展。
第四条 党委应积极支持院长行使业务技术、行政、后勤的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权,与行政密切配合,发挥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及各民主党派的作用,同心协力,共同努力办好社会主义医院。
第二章 医院党委
第五条 党委根据党章规定选举产生,按期改选。党委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党委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六条 党委应由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党性强,作风正派,熟悉医疗、管理,年富力强的党员组成。
党委书记应当具备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富有改革精神,具有一定的党务工作经验,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能团结同志。
第七条 党委设置精干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宣传、统战、群团工作,建立明确的工作任制。
第八条 党委的主要任务: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在医院的贯彻实施;
二、搞好医院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改进工作作风;
三、支持院长实现任期目标和医疗业务活动的统一指挥;
四、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五、加强对群众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做好群众工作;
六、党委对以下重大问题应进行认真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1)医院建设的长远规划,院长任期责任目标,职工培养计划;
(2)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科室调整、医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或废除;
(3)改革方案,职工调进调出,工资调整,职务任免,职称晋升,及职工奖惩中的重大问题。
(4)院长提交党委讨论的问题。
第九条 党委应当按照党的干部路线和干部政策,对医院各级干部进行教育、培养、考察和监督。中层行政干部,医疗业务中的科主任、护士长等技术负责人的人选方案,党委应按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党委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建立和健全政治生活制度,加强组织性和纪律性,加强党内监督。
第十一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日常工作,组织贯彻党委决议并检查决议的执行情况,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党的纪律,搞好党委领导班子的建设,深入基层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二条 党委应当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
一、坚持改革,转变观念,积极探索如何发挥保证、监督作用和协调作用;
二、坚持原则,多做实事,讲求工作实效;
三、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不断了解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推广新经验;
四、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艰苦奋斗,联系群众,以身作则,公私分明,廉洁奉公,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第十三条 党支部在党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正确执行党委的决议和院行政的指令,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加强对本系统、科室的工会、共青团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同行政负责人密切配合,加强团结,充分发挥保证监督作用,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四条 党委对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党员及下级党组织,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批评;违反党纪的,应当严肃查处。
第三章 党委的保证和监督
第十五条 保证和监督是医院党委的重要职责。党委应当以积极态度,把保证和监督贯彻穿于医院工作的全过程。党委对院长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上的决策,应当积极支持,保证实现。对院长的决策,党委有不同意见,应当及时提出,必要时应当报告上级主管机关或上级党组织。
第十六条 保证和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坚持医院的社会主义方向;
二、医院和院长正确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
三、医院遵纪守法,维护国家利益和医院的合法权益;
四、医院职工能够充分享有民主权利;
五、医院正确处理好国家、医院和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十七条 保证和监督的主要方法:
一、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定期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加强纪律检查工作;
四、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五、通过各种形式监督干部。
第四章 党员的教育和管理
第十八条 党委应当对党员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理想、纪律的教育。教育党员发扬为共产主义事业献身的精神,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增强党性观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九条 党委应当经常了解和研究党员的思想状况,帮助党员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党员应当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努力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条 做好发展党员的工作。
认真培养和考察积极分子,坚持党员条件,按照党章规定履行入党手续,保证新党员的质量。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按期讨论他们的转正问题。
第二十一条 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委成员除参加所在党支部的活动外,每半年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支部每季度开一次党员大会,进行一次党课教育。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带头参加党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认真搞好党风。每个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都应当自觉地按照党员标准规范自己的言论和行动,同一切违反党纪、国法的现象作坚决的斗争。党委应当加强对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经常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的教育,选拔能坚持党的原则,敢于同不正之风作斗争的同志做纪律检查工作。对违纪的党员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 思想政治工作必须为党的总任务、总目标服务。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观念,认真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二十四条 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宣传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宣传党的改革、开放、搞活的总方针、总政策;对广大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思想教育;进行理想、纪律、民主、法制和革命传统教育;反对和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以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 发扬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不断总结和创造新形势下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经验。坚持疏导和说服教育为主的方针;把思想政治工作同关心职工生活,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以医疗为中心,做好医疗活动中的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应当以表扬为主,鼓励先进,帮助后进。方法应当生动活泼,寓教育于各种有益的活动之中,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谈心交心活动,努力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效果。
第二十六条 党委应当注意加强政工队伍的建设,发挥政工干部的作用;应当重视政工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关心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
对政工干部在待遇等问题上应当同业务人员,行政干部一视同仁。
第六章 党委和职工代表大会、群众组织、民主党派
第二十七条 党委对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思想政治领导,保障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规定的权力,加强民主管理,向职工代表大会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党员、职工代表的先锋模范作用,把党的方针、政策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教育职工不断提高主人翁责任感,支持引导职工代表正确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党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听取群众意见,不断改进党的工作和作风。
第二十八条 党委应当加强对群众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定期讨论研究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群众组织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
第二十九条 听取民主党派和非党派民主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