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病人住院规定
一、入院管理:
1、新农合病人住院治疗,应严格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临床医师开具入院证时,应详实、准确填写入院证,及时督促患者或家属在住院的当日或次日上班时间(节假日顺延)持入院证、医疗证原件、当年参合发票、住院收据或住院记帐卡到新农合办登记。
2、科主任、护士长及主管医师必须准确查验病人身份,并在身份证复印件上签上“人证相符”字样和暑名。认真作好宣传,严禁挂床住院,冒用他人合作医疗证就医和记帐,严禁为他人开“搭车药”,若发现上述情况科主任、护士长及主管医师应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医院新农合办,科室应作好记录。由此造成医院经济损失由科室和主管医生承担。如知情包庇,一经发现,主管医师应写出书面检查,扣当月奖金200元,视其认识态度好坏决定是否取消收治参保病人的资格。
3、新农合病人住院的个人档案上应有标识,便于查证。
4、来院急诊急救患者,医务人员应主动询问是否是新农合病人,如是应及时办理住院记帐,门诊发票一律不报销。
5、新农合病人不予报销范围的病种:⑴、各种生产生活中意外性自伤、他伤、工伤、各型车祸伤;⑵、自杀、斗殴、酗酒、性传播疾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的诊疗项目。⑶、计划生育手术及治疗与并发症治疗,人工流产、引产(计划内病理性孕与胎除外);⑷、非疾病治疗产生的医药费用;⑸、群体性食物中毒、大面积流行性疾病以及不可抗拒的群体性灾难事故;主管医生应根据报销病种范围,祥细询问病史并在病历中如实记录,不得擅自编造病历或出具虚假病情证明。
二、住院管理:
1、各科室工作人员对参合病人必须热情、周到,耐心做好解释工作,认真宣传有关政策,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如有参保人员投诉,处罚现金50元,由科室及当事人共同承担
2、主管医生必须按照医疗原则处方:用药必须科学合理,用药与诊断必须相符合。熟悉“新农合药品目录”,因病选用“新农合药品目录”内的药品, 尽量不用或少用自费药品,同时应控制使用时间和剂量,不得同时使用2种以上的同类药品,更不得超范围、超剂量、超时间、超疗程和重复用药;禁止由病人点名要药,
3、各临床医生应当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和抗生素使用指导原则等有关规定,实行梯度用药、合理用药、掌握用药范围和剂量,不得滥用药物、开大处方、人情方、开“搭车”药,不得使用与临床治疗无关的药品,对患者的临床用药应优先在基本药品目录范围内选择,因诊疗需要使用超出基本药品目录的自费药物,应当告知患者或家属并经其签字同意。自费药品不得超过药品费用总额的10%(经患者同意的除外)
4、严格掌握特殊检查项目的指征,能够用常规检查确诊的不得用特殊检查,不得使用与诊疗无关的特殊检查;上级医院已检查并出具检查结果报告的,医院应当予以认可,避免重复检查。
5、坚持医疗原则,执行医疗规范,严格用药指征,治疗用药要与病历记载一致,不得在医嘱外开药,做到疾病与用药相符,药品与价格相符,控制用药品种, 对同一病人不能同时重叠应用药理作用相同或相似的药物。违者扣主管医生当月奖金50元。
6、必须坚持专科诊治原则:个别病人需到专科诊治相关疾病(如:理疗、口腔科等),需征得主管医师同意,专科医生应有会诊及用药记录,病历及出院病情证明书上下诊断。严禁他人冒名将费用记入参保病人住院帐内。违者扣当事人奖金50元。
7、因病情需要转县外医院住院治疗者,应出具转院证明书3日内到县合管局报告备案。
8、科室记费应严格按照物价政策收费,收费标准及项目必须与诊疗项目相吻合,决不能错记、漏记、多记,严禁出院后再记费用,严禁将门诊治疗费用纳入住院管理,。
9、住院病人或家属不能找门诊医生开具特殊检查或药品(经主管医师同意和用中药除外),一经发现,其产生的费用一律自负。
10、出院带药与结帐:
①病人出院带药原则:一般疾病不超过3天量,慢性疾病不超过7天量(均为口服药)。不得超范围、超剂量。
②病员住院期满,主管医生开具“出院病情证明书”,主任予以签字,出院病情证明书上应据实填写诊断及治疗经过,科室应督促病人或家属及时到新农合办办理出院结帐手续,不得拖延时间,更不得在出院后再产生费用。
③新农合病人出院结帐:所住科室应先将费用核实准确,再持相关资料到农合办办理出院手续,由农合办确定出院在出院通知单上盖章后收费室方可办理出院结帐发票,否则造成差错由操作人员自行负责。